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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以德治国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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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以德治国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7/19 14:21:41 [只看该作者]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不仅是当代社会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时代要求,也是对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传承与创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以德治国思想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而儒家的“仁”及上升为国家统治思想的“仁政”、“德治”理论上更是其精髓处。孔子的思想,主要是通过人的自觉、向上,以达到人格的完成。亦即要每个人发现自己的德,完成自己的德。从而实现治国的目的,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天下的太平。这种以忠恕孝悌等修身为主的内圣之学,是德治的基本内容,是人人都应该达到或应该努力达到的。但德治之德,并不是仅仅普通民众或者臣子的德,还要包括皇帝的德。皇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自称“寡人”,拥有无上的权力,是实现德治的关键人物。在儒家这里,对皇帝之德,更有另外的要求,这种要求,甚或是儒家最初德治的主要内容。孔子正式提出“德治”的有《论语》下面一段话:“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子曰,无为而治,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论语·卫灵公》)“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与“恭己正南面”即是德治,即是无为之治。但所谓“无为”,乃是不以自己的私意治人民,不以强制的手段治人民,而要在自己良好的影响下,鼓励人民自为,并不是一事不做。[1]此无为之治,也即为君之道。“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必须先正其身”,能“近取诸身,远体诸物”,能“任贤能,受谏诤”。(《贞观政要·君道第一》)推诚、改过、纳谏,就是最大的君德。 [2]所谓的无为之君道,似以贞观十一年魏征的上疏最为详尽,兹录之如下:“君人者,诚能见可欲则思知足以自戒,将有所作则思知止以安人,念高危则思谦冲而自牧,惧满溢则思江海下百川,乐盘游则思三驱以为度,忧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虑壅蔽,则思虚心以纳下,想谗邪则思正身以黜恶;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思无因怒而滥刑。总此十思,弘兹九德。(九德:《虞书》皋陶曰:亦行有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简能而任之,择善而从之,则智者尽其谋,勇者竭其力,仁者播其惠,信者效其忠。文武争驰,君臣无事,可以尽豫游之乐,可以养松乔之寿,鸣琴垂拱,不言而化。何必劳神苦思,代下司职,役聪明之耳目,亏无为之大道哉?”[1]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上的“德治”,乃指为政者须以自己的生活作模范而言,所谓“道之以德”,是以自己的实际生活作领导,这是人治。[2]作为治道,此人治非独君王之道,扩而言之,也是做臣的为政之道。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把它进一步明确为“仁政说”,发展成为“王道”。他认为“仁”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和原则,是最根本的立足点,“义”是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是实现“仁”、推广“仁”最适宜的途径。他还从“仁”的立场出发,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孟子的德治思想,主要是靠“尽心知性”,即个人道德上的自觉实现的。后来荀子提出了“礼”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更加重视“礼”对个人道德的外在约束作用,提倡“礼治”。荀子的思想,有法治的成分在,为后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提供了借鉴。但更主要的是“礼法”,与后来韩非等的“刑法”不同,而且他和孟子一样,都十分重视民的作用,提倡敬德保民,并反复强调:“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儒家还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论语》把《学而》作为首章,《荀子》也把《劝学》作为首章,都似强调了学习与教化的作用。孟子提出:“谨庠序之教,甚之以孝弟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并在《梁惠王》、《滕文公》处反复说了三遍。董仲舒也主张通过学校教育等,提高人们的仁义之心,如他说:“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董仲舒传》)。儒家的德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髓,一直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政治运作。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尽到了思想所能尽到的影响,在专制政治的历史中,也尽到了补偏救弊的责任。

“以德治国”方略充分吸收了中国传统德治思想中最本质、最合理、最具有价值的因素,但同时在内容、形式上都有了全面的创新,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德治国”方略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以德治国”方略将“人本主义”思想发展为为人民服务,塑造了中华民族尊重实践,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重新铸造了中华民族尊重科学的精神,赋予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的内容,是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全民提升。同时,它以马列主义理论为基础,继承与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德治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注重强调了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二、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辅相成

当前,我们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最主要的就是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其中,既包含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切实落实,也包含有以德治国传统的弘扬与延续。

德治与法治,就其产生,并不是割裂地出现。三代之先,虽有鞭笞与体罚,但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三代皆以礼治,孔子所谓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是也。《周礼》一书,先儒虽未有定说,而先王遗意,大略可见。其时八议八成之法,三宥三赦之制,胥纳之于礼之中,初未有礼与律之分。”[1]所以才有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说。后来,周室凌夷,诸侯各自立制,刑书刑鼎,纷然并起。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成《法经》六卷,商鞅受之以相秦国。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含义比较狭窄,往往偏重于用刑,先秦法家所言之“法”,有时虽可做法度解,但他们主张和实行的“法治”的重心仍然是重刑之制。[1]而真正符合现代法治之基本精神的还是“礼”。秦汉之际,秦始皇焚书坑儒,独重法术。汉武帝独尊儒术,而又阳儒阴法,但此时礼与律之别,都不甚严格。魏晋之后,律令始严,礼律遂分,不过阳儒阴法一直却是人君治国不宣之诀。由此,中国古代的治道,实为人治下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德与法只为人君治国的左右两手。

德治与法治,即以现代的法治精神来看,也仍是相辅相成的。首先,真正的法治是允许政治道德理由,特别是法律原则是在法律推论中发挥作用的,允许这些“根据”和通常的明确法律彼此共同存在。只有当政治道德理由尤其是法律原则被看作法律推论,法治才使切实可行的。[2]其次,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礼”本身就是德治的组成,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更多对应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而不是“法”。再次,法律更多治的是表面的,而道德则可以直指人心。正如《盐铁论·申韩》中文学说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再次,法律不如道德能够持久,法律只能使人产畏惧,但不能铲除人内心的欲念。律立则惧生,律废则惧消。道德的影响,一经形成,即成文化之积淀,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第三,法治虽然能使社会安定有序,德治更能使人们和谐愉悦。法治更多的是靠外在强制性的手段实现的,令行而禁止,但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需求,并不能很好地表现出来,人们从内心是否服从,并不知道。德治靠的是道德的力量,靠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营造社会的和谐氛围,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因此,在立法环节,强调发挥德治的作用,可以在进行具体法律规范的设计时,充分考虑普通老百姓的道德认同,考虑法律规范与道德准则的有机分工。而在法律的适用中,强调德治的作用,则可以更好地约束执法者的行为。德法并重,在不断加强法治文明建设的同时,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才能在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法治是刚性的,道德则是柔性的;法治是框架性的,道德则是普遍性的。道德的普遍约束,会使得法治变得更为严峻。因为法治是在德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更为严格的行为标准。有了法治的存在,则又会使德治显得尤为宽容和富有教化作用。传统文化中由性情而爱人,有孝悌而忠信、节义,作为内圣之学,自有其合理性的存在。而且,孝悌未尝不是家庭美德,忠信、节义又何尝不可以转化为职业的道德,处世的道德。当今社会上出现的诚信问题、腐败问题等等,归根结底,都不完全是法律的不健全所致,而是因为法治与德治的不能共同推进有关。法律再严,总有管不到的地方,况且,法律太繁杂,反失于细碎,这也是历史发展所证明了的。如果一个人失去了道德的操守,法律的空子就总是可钻。相反,一个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只乐而乐”、“为万世开太平”为胸襟抱负的人,必然会是一个为人民利益而不断奋进的人。退一步说,一个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文明的人,也就多半是遵守法律的人。当然欲望之火,有时难以克制,但对于这样的人,终是不会放纵自己的邪恶欲望,即使误入迷途,在良心的自遣中,也能迷途知返,起码不会坠落得太远。

德治、法治之外,在现年代社会之中,其实仍不能回避人治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作为一个单位,总是要有大大小小的领导者来进行组织和管理,而我们不能否认领导者个人在事业发展进程中甚或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而且,在群众基础固定的前提下,领导者自身的贤能与素质,往往会决定事业的成败。当然,这里说的人治,不是个人权威至上的人治,更多的是要利用领导者个人的亲和力、个人的表率作用,来凝聚人心,从而发挥集体的力量,这个或就如现在说的领导者的非权力影响力。它和传统的“人治”的根本区别,应该是服务的对象的不同,传统的人治,是以统治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这里的非权力影响力的人治,则是要从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德治和法治不再是管理者实现人治的左右两手,而是要使人治变成为德治与法治下的个人道德风范。这种风范是要在法律与道德范围内的,不能凌驾于法律,不能违背了道德。与此同时,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延伸,现代的人治思想还应该可以充分吸收人本思想,发展成为依靠人民而治,也就是民主的思想。在古代封建社会,治,主要是封建帝王和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制。而在现代社会,治,既包含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包含民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法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治的思想相信也可以发生相应的转变。

20006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它对处在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412月,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2006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以上,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总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正是实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的最生动、最科学的新表述,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必然目标。而加强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不仅是实现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弘扬中国人学精神,筑牢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底线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保留在中华民族中间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乃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推动社会进步、培养健康人格的精神动力。如张岱年先生说,中国文化主要包含四种要素: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 [1]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道德文化资源。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中国人学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体现,弘扬中国人学精神,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弘扬中国人学精神,筑牢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底线,关键是要在正确认识真善美的统一性关系的基础上,利用学校、媒体、社会舆论、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阵地,不断加强真善美的教育,培养和塑造人们追求真善美的人生境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求真、爱美、好善的社会氛围。真善美不仅是人生境界的自觉追求,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的道德底线。目前社会上种种为富不仁、贪污腐化、违法乱纪、欺行霸市、坑蒙拐骗、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纸醉金迷等等不良风尚,种种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现象,其根本上,都是与真善美教育的缺失有关。我们加强真善美教育,并不在于提出了多少响亮的口号,而在于如何把真善美教育能深入人心,转化为社会道德和人生境界的自觉。这些都离不开对真善美人生价值体系的科学建构与弘扬。社会上,再蛮横的人,都不会乐于别人称他是一个不讲理的人,没有礼貌的人,更不会乐于别人称其为禽兽不如的人,这本身就是中国人学精神长期培育的最明显的例证。而对人性中食色之性与群聚之性的正确认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筑牢道德底线的基本保证。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我们需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列主义者,但我们更需要有具备文明道德修养的社会公民,前者是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希望,后者则是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基础。前者只能是精英,后者却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前者也断不能跨越后者指思想道德水平而横空出世。中国人学传统肯定个人利益,同时又兼顾国际和社会利益。肯定个人的性情,同时又重视个人队家庭及社会的责任。这些都十分贴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和价值的迫切诉求。因此,构建社会主义机制体系需要牢固确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导地位,同时也需要明确承认中国人学精神的支撑作用,并给予大力弘扬。

构建社会主义和新价值体系,发挥中国人学精神的支撑作用,在加强真善美教育与人格塑造的基础上,重点还应强化礼义观、情义观、利义观和知行观等方面内容的教育。礼仪、情义、利义、知行在理论的层面上是相通的,都没有超离人性的关系,都包含在真善美的人生境界中,但就其表现,却各有侧重。

(一)加强礼义观教育,构筑人生道德基础。礼义观是中国人学精神最核心的内容,“礼”最早作为神人关系的行为规范,逐渐演化到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成为人的行为道德规范的综合与总称。孟子把“由仁义行”作为人与禽兽的最本质的区别,把“礼义”作为实现仁的必由之路。知礼义,则有羞恶、恭敬之心,明进退。行礼义,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我们加强仁义观教育,既可以激发人性中对道德的自觉,又可以形成广泛的社会道德约束,对于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塑造人生品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情义观教育,构筑伦理道德基础。中国人学精神中的伦理道德,与其说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无如说是建立在情义基础之上的。儒家提倡爱有差等的伦理道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顺乎人情,缘于人性。同时,儒家又缘于义,建立了一套以孝为中心的伦理道德。孝之下有诚,孝之上有忠。一个人首先要明诚,能使个人的性情意气得到充分自由的伸张。但为了尽孝,有很多时候又必得委屈个人的性情意气以周全孝道。而为了尽忠,有很多时候又必得委屈周全,舍孝而取忠,其取舍之远近与爱有差等之远近并无二致。情义看似矛盾,实则统一,成为构建伦理道德和谐的重要基础。此种建于情义基础上的伦理道德,圆满解决了小我与大我、家庭与社会、集体与国家等的关系问题,值得大力弘扬。

(三)加强利义观教育,构筑职业道德基础。利义之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传统的利义之变强调义以为上,义以为质,而且个人的层次越高,义的地位就越突出,所谓:“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骈拇》)。孔孟等十分尊重个人利益的存在,但在获得利益的过程中,强调与个人情性与意志的无违,强调利与义的协调,并且要能见利而思义。如果个人利益与人生大义相冲突,则宁肯舍生而取义,杀身以成仁。加强利义观教育,对于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十分重要。同时,对于处理好眼前与长远、为己与为人等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形成健康的社会职业道德,意义重大。

(四)加强知行观教育,构筑良好社会风尚。知行的问题,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问题,也是认识论与实践论的关系问题。传统文化中不同的阶段对知行的关系认识不同,王阳明强调知行合一,达到了古代知行观的高峰。毛泽东等同志的《实践论》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知行观的最高成就。我们加强知行观教育,对于个人,强调知行合一,则可以帮助其人生道德、伦理道德、职业道德的最终实现;而对于社会,则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求真务实之风,特别是对于官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而形成良好的官风和学风,是形成良好民风的前提。民风好了,社会的和谐也就更容易实现。



[1] 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182-185.

[2] 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续篇[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322.

[1] 吴兢.贞观政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9.

[2] 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116.

[1] 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13.

[1] 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37.

[2] 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20.

[1] 张岱年,程宜山.中国文化与文化争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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