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知识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义(Definition)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三.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义(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种类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支票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
支票(CHEQUE)是在银行存款的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2.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3.付款银行的名称;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写明即期;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
9.无条件支付命令。
四.种类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在支票上注明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才能收款。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不指定收款人。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主要是委托银行代理收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签发为出票人,付款由银行付款,以保证支票能够收到钱。
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由银行签发,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PURCHASER)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结算单据
一. 单据的概念
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二.单据的种类
常见的单据如下:
一.商业单据
a.基本单据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装箱单(PACKING LIST);
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质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电报抄本(CABLE COPY)
b.其他单据
装箱单(PACKING LIST);
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质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电报抄本(CABLE COPY)
二.运输单据
a.基本单据
提单(BILL OF LADING);
运货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
b.其他单据
船运公司证明(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邮包收据(POST RECEIPTS)
三.保险单据
a.基本单据
保险单(INSURANCE DOCUMENTS)
b.其他单据
投保声明
四.政府单据
a.基本单据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进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b.其他单据
商检证书
托收
一.托收概念
二.托收当事人
三.托收方式
四.托收业务流程
五.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
1.跟单托收
2.光票托收
六.注意事项
七.托收风险
一.托收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三.托收方式
托收方式有: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四.托收业务流程(略)
五.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
1.跟单托收
(1) 跟单托收的申请
1) 向银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有关内容全部用英文填写。
2) 全套托收单据
(2) 出口托收申请书的内容
1)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出口商在该栏内填写国外代收银行(一般为进口商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这样有利于国外银行直接向付款方递交单据,有利于早收到钱。
如果没有填写或不知道进口方的开户银行,则申请人银行将为申请人选择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家银行进行通知,这样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将会较长。
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进口商所在的国外开户银行。
2) 申请人(APPLICANT):申请人为出口商,应填写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3)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为进口商,应填写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如果进口商的资料不详细的话,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难度,使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较长。
4) 汇票的时间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申请书上的汇票的有关内容要与汇票上的一致。
5) 合同号码(CONTRACT NUMBER):申请书上的合同号码要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上的号码保持一致。
6) 单据(DOCUMENTS):提交给银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单据名称和数量。
7) 托收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
托收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如果需要就注明一个标记(×):
A.收到款项后办理结汇
B.收到款项后办理原币付款
C.要求代收方付款交单(D/P)
D.要求代收行承兑交单(D/A)
E.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
F.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G.通知申请人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H.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 ----%P.A.的延期付款利息
I.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J.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仓储或加保,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K.其他
2.光票托收
(1)光票托收的申请
申请书包括的内容有: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票据的种类
可以办理托收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旅行支票。
六.注意事项
1.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2.光票托收
(1).票据的名称、种类、期限、金额、币种。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3).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4).票据的背书。
(5).远期票据是否承兑。
(6).票据的利息条款。
(7).票据签发人的名称和签字。
(8).其他条款
七.托收风险
托收的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风险较大,主要是进口商倒闭、进口商拒付、进口商以货物的规格、质量、包装、数量等不一致而要求降价等。
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
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
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
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
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
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
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
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
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
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
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
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
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
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
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
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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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条款内容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
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
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
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的叙述。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如果货物描述过于繁琐,应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因为,繁琐的货物描述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货物的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交易所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一般按国际标价方法,常用的价格条款有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或C.N.F.)。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价格条款的后面应注有“地点”。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
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迟迟不交单,而货已到港,进口商拿不到货运单据无法提货以致压港压仓等。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证的交单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经常规定装运日期后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为交单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交单期限也可以超过二十一天。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偿付款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国的另一家银行(一般为帐户行)。偿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付款,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的授权(Authorization)和议付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Reimbursement Claim)或“明白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证明书”一般不需要了)。
偿付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的付款,即,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或偿付行有权利向议付行索回货款。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直接涉及到收汇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偿付条款的正确与合理。对于偿付条款复杂,偿付路线迂回曲折的情况,应尽量要求开证行修改。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证中一般规定有证行的银行费用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
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受益人注意费用条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修改,以减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才正式生效,对于此种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审核该条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审证时应在信用证正本上加注“暂不生效”字样,建议受益人接到银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后再办理货物的发运。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条款,对于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洽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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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